1.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职业技能鉴定巡视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过程质量保证各环节实施的监督检查。
3.巡视员的工作职责 :
3.1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员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3.2对考场的考务工作和考场秩序进行监督;
3.3对考评工作提出评估意见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巡视报告单》;
3.4 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巡视员有权对现场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影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运行;
3.5 对考试现场的安全及设施等进行监督。
4.巡视员工作守则:
4.1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监督能力;
4.2 认真履行巡视员的职责,严格监督鉴定考核规程和考场规则的执行;
4.3在执行巡视任务时,必须配戴巡视员胸卡;
4.4 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监督工作的,须经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开;
4.5 在进行巡视工作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4.6 在执行巡视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
4.7 严守试题秘密和考务秘密;
4.8 不得兼任考评员。
5.质量监督主要方式:
5.1 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5.2 听取情况汇报;
5.3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5.4 现场调查。
6.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巡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巡视员的管理工作。
7.巡视员实行派遣制。从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人员当中选派,每场次职业技能鉴定派遣的巡视员不得少于一名,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8.各考场应支持和配合巡视员的工作,主动向巡视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鉴定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拒绝巡视员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