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监考工作,增强监考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2.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是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鉴定人和执法者,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规定做好考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维护好考场秩序,及时制止考试中发生的违规和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按要求顺利进行。
3.监考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3.1 考场考试监考流程
3.1.1需佩戴胸卡,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1.2维护考场设备、设施不受损坏,禁止参考人员在墙壁、桌椅上刻画。
3.1.3在参考人员进入考场前,应对考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
3.1.4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报到,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份数,并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持试卷直接到考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3.1.5开考前25分钟,应组织参考人员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位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及照片是否一致。组织参考人员对号入座并核对是否有误。
3.1.7开考前10分钟,应当众启封试卷,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如有漏印、重印、错印等,应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考试正常进行。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并指导参考人员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
3.1.8开考时间到,宣布考试答卷开始。开考后,1人在前台监考,另1人逐个认真核对参考人员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完整,参考人员本人与证件是否相符。如有问题立即查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3.1.9开考后,迟到参考人员禁止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3.1.10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上文字印刷不清楚的询问,应当众予以答复;遇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在黑板上当众公布。
3.1.11应认真监督、检查参考人员应试过程,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将违纪考生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并没收违纪证据附于《考场报告单》。对扰乱考场秩序或无理取闹者,应报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3.1.12认真维持考场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
3.1.13在考场内要精力集中,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吸烟、阅读书报、说笑等);不得自作主张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3.1.14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
3.1.1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要求参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并将参考人员答卷(答题卡)按准考证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检查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参考人员退出考场。
3.1.16将整理好的参考人员答卷(答题卡)交各职业鉴定站考务室负责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3.2 监考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3.2.1监考人员开展监考工作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学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和掌握有关监考工作的程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监考工作。
3.2.2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监考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3.2.3监考人员实行有偿随机选派,其考务报酬由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安排。
3.2.4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监考人员日常管理档案,全面记录监考人员每次监考工作情况。对监考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者;责任心不强,替考和严重违纪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者;放松监管,考场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该职业技能鉴定站将扣发监考费用,情节严重者报单位,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